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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

2021/9/13 14:46:31 次浏览 分类:党员发展

河海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中共河海大学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优秀分子的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发展党员“三公示三投票一答辩”实施办法、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办法等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加大在低年级本科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接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指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各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日常考察和政治审查,把一贯表现同在重大事件中的政治立场、关键时刻的现实表现结合起来,把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同参加集体活动、服务群众的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思想汇报、自我评价同党员、群众反映结合起来,全面了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各二级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辅导员、班导师、研究生导师、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一般可通过函调进行。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应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累计不少于二十四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报上级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通过党组织预审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岗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上级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但对入党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及时将其表现情况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党总支经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后报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直属党支部经支部大会表决后报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经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组织进行。由基层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填写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无故不参加集中培训的,不能批准转正。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各二级党组织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时间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并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各二级党组织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协同配合,各二级党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就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每年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定期开展发展党员工作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不得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河海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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