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馆藏书刊是读者的共享资源,读者应文明使用、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须负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第一条 读者遗失所借阅图书,或损坏图书至无法正常使用,应以原图书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抵赔。如果无法以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抵赔,须以出版年代推算,按下列办法赔偿:
1、中、外文单行本图书
(1) 遗失或损坏5年及以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2) 遗失或损坏6—10年以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
(3) 遗失或损坏11—20年以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4) 遗失或损坏21年及以上出版的图书,按评估价的5倍赔偿。
2、中、外文丛书或多卷图书须按整套图书价格,并参照单行本倍率赔偿。
3、遗失或损坏当年度单本中外文期刊,按该期刊全年订价赔偿;遗失或损坏往年中外文期刊合订本,按该期刊合订本价格的5倍赔偿。
第二条 在书刊上涂写或损坏图书上的加工附属品(磁条、条形码、书脊标签、RFID标签等),按成本赔偿。
第三条 偷盗书刊者,将交由校保卫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读者应在图书馆服务总台办理遗失或损坏赔偿等相关事宜。